尊敬的供应商(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因2022年北京冬奥会、亚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即将到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药监办发〔2021〕8号)中明确要求如下:
“2021年9月1日后生产(含进口)的含2021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阿福特罗、倍氯米松、环索奈德、氟可龙、氟尼缩松、特异性的脯氨酰羟化酶-2、左沙丁胺醇、莫米松、奈必洛尔、曲安奈德等)的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2021年9月1曰前生产的,尚在有效期内但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在2022年1月1日后不得流通使用。”
为了不影响含兴奋剂药品的上市销售,请在含兴奋剂药品包装标识或说明书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便于购药人员判断与使用。本公司将对到货含兴奋剂药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进行核查,请贵单位给予支持与配合。
特此函告!衷心感谢贵单位支持!顺祝商祺!
附件1:《关于含兴奋剂药品的告知函》
附件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药监办发〔2021〕8号》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部
2021年4月6日